全国省级层面首部聚焦网络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明年1月1日起在新疆施行
12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省级层面首部聚焦网络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三条,创新构建“正向引导+负面禁止+责任追究”的完整制度体系,为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提升社会网络素养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筑牢制度根基,明确网络文明建设核心要义。围绕网络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和治网管网实践的热点问题,界定了网络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包括网络空间思想引领、文化培育、道德建设、行为规范、生态治理、文明创建等内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网络文明建设以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条例》压实多元责任,织密网络文明建设“责任网络”。《条例》构建多元协同工作机制,规定网络文明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条例》强化网络平台责任,针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互联网政务应用、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等不同主体的义务分别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开展网络内容审核管理。《条例》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持续完善网络文明培育体系建设、强化各方责任担当,推动网络文明成为全民共识与行动自觉,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条例》划定行为边界,明晰文明上网 “红线底线”,通过“倡导正向行为+禁止违法行为”的双向规范,明确网络空间 “可为” 与 “不可为”,引导形成健康文明的上网习惯。《条例》以促进性、鼓励性内容为主基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范网络行为,全面践行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文明兴网的各类正向举措。鼓励网络主播、短视频创作者等互联网内容生产者在网络直播、短视频制作等活动中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增强全社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条例》划定了网络行为的 “红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遏制网络乱象滋生。
《条例》对个人和组织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利用网络发布、传播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违法信息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依法惩治网络不文明行为,以明确处罚标准倒逼相关主体履行责任。
“《条例》的出台,凝聚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网络平台、社会组织、广大网民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供支持。我们将进一步发挥法治在网络文明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扎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贯彻实施等工作,不断夯实网络文明建设的法治根基。”自治区党委网信办副主任朱琼说。
来源:新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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